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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纪实
发布时间:2020-07-07  访问人数:615次

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汤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张某,刘某等在马鞍山当涂县先后注册成立并经营当涂县江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当涂县瑞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当涂县瑞能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被告人杨某作为财务会计参与上述公司的经营。上述公司成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汪某、董某的介绍,从被告单位珠海斯贝克公司等上游公司共计接受虚开的品名“石化原料类”的进项增值税专用2811份,数量107932.174吨,金额人民币达4亿余元,税额人民币达7千万余元,,价税合计5亿余元,。上述公司在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改变发票的货物品名,以品名“车用汽油”向下游被告单位广东嘉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消费税损失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公司在成立后,通过被告人李某的介绍,接受上海鼎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上游公司虚开的品名为“石化原料类”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余份。之后在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改变发票的货物名称,以品名“车用汽油”向浦江通畅石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人民币8000余万元。


此后,上述几人又如法炮制在合肥市长丰县先后成立顺天、顺能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才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1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利用实际控制、经营的6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利用实际经营的四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此后,上述众人被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起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被告人之一的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在二审阶段,刘某委托了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的程家伟律师,程律师的辩护团队对案件材料抽丝剥茧,决定从定性与量刑两个方面做辩护:


在定性方面:


(一)、本案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认定为逃税罪


原因在于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为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税款,而是为了逃避国家消费税税款


(二)、本案被告人实际是以“油、票分离”的方式,通过 “过票”、“变票”的操作方式来逃避炼油环节的消费税。


从石化行业的生产销售流程看,开采或进口的原油经过炼油环节(包括蒸馏、裂化等不同工艺)后成为成品油。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炼油环节需要征收消费税。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以降低油品成本,石化行业广泛采取油、票分离的销售模式。本案中三名被告单位作为上游企业利用变票企业变票后向下游企业开具品名为成品油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上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但是双方为了避免消费税采用上述手法逃避税收,因此实际上只是为了逃避税收,而不是通过增值税税收制度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因此本案石化行业的变票行为中,变票行为以真实的油品业务为基础,且整个变票链条上都按照开票金额如实缴纳了增值税,并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可能性,未侵害刑法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国家增值税税收),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被告人构成只能构成逃税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更准确的来说是国家因被告人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未收的税款。而本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是通过虚假的变票企业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因此就是少缴税款,而不是不交或者通过国家政策骗取税款或者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逃税罪。


在量刑方面


(一)被告人刘春荣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刘春荣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状与辩护词提交至高院,高院组织书面审理以后, 认为该案事实尚未查清,依法发回重审。本案裁定重审是程家伟律师团队不懈努力的成果,也是坚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果。